TA的每日心情  | 開心 2013-12-6 0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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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到天數: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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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台呼號分配  
 
世界各國呼號指配是依據聯合國國際電信聯合會(ITU)國際呼號分配表規劃的   
各國依分配之字首來編排字尾及序號,組成完整之電台呼號   
我國依據國際呼號分配表規劃的字首為B,其完整之指配規則   
則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指配 
以下就國內業餘無線電台之呼號指配規則加以說明如下:   
字首固定為: B (表示中華民國、台灣)。   
第二字元有:    
M (目前國內三等業餘無線電台使用)。   
N   
O   
P   
Q   
U (目前國內一等業餘電台使用)。   
V (目前國內一等業餘電台使用)。   
W   
X (視第四字元只有一個為中繼電台   
第四字元只有二個為一等業餘電台    
第四字元只有三個為二等業餘電台)   
第三字元(表示地區)有:    
0 (臨時電台)   
1 (基隆、宜蘭)   
2 (台北)   
3 (桃園、新竹)   
4 (苗栗、台中)   
5 (南投、彰化、雲林)   
6 (嘉義、台南)   
7 (高雄)   
8 (屏東、台東、花蓮)   
9 (台灣本島以外地區之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   
第四字元為一個 ~ 三個英文字母組成流水序號。   
一個字母為:特殊業餘電台(若第二字元為X則為中繼電台)   
二個字母為:一等業餘電台   
三個字母為:三等業餘電台(若第二字元為X則為二等業餘電台)   
臨時電臺呼號指配特別規定:   
第四字元以後不受限於1 ~ 3個字元   
若申設目的涉及紀念性質時第三字元數字部份不受限於0 ~ 9   
舉例如下:   
苗栗中繼電台 : BX4M   
東沙島電台 (特殊電台): BQ9P   
桃園一等業餘電台 : BX3AA   
宜蘭一等業餘電台 : BV1EC   
台中二等業餘電台 : BX4AAA   
台北三等業餘電台 : BM2DDP   
第41屆世界童子軍空中大露營臨時電台 : BV0BSC   
依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業餘電台應經申請取得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   
第三十條 業餘電台之呼號,除臨時電台由交通部直接指配外,   
其他電台之呼號於申設業餘電台時,由電信監理資訊系統自動產生,    
任何人員皆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   
業餘無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台得申請改配呼號。   
第三十二條 業餘電台於初次建立通信或通信完畢時均應報明呼號,   
通信中每隔十分鐘或更短期間應報呼號一次。  
 
以上資料轉載於CTARL http://www.ctarl.org.tw/bv5ya/callsig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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