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使用規定
本帖最後由 達哥 於 2013-1-14 02:41 編輯我記得這好像是不正確的吧{:4_146:}很多人認為只要是5W以下就不用執照
無線電輸出功率 5W以上需具備業餘無電人員操作的執照
若輸出功率在 5W以下就不需要有無線電人員操作的執照即可使用
這樣說應該比較正確(業餘機需具備業餘無電人員操作的執照)
業餘機:數字顯示可自行調整頻率144~146,430~432Mhz
業務機:無螢幕顯示或只能顯示CH-字樣之固定14個頻道(使用頻率:限於467.5125~467.675(兆赫)) 不是1W以下,
頻率467那14個
才可以不需要無線電人員執照
而且機子必須是MNCC審核過的
我記得是這樣 法規是規定頻率與功率,不是規範機器的{:4_89:} 怎麼會有人有這種觀念啊.......
如果5W以下免執照,大家豈不是手扒黑機滿天飛了? jp60638 發表於 2013-1-13 22: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怎麼會有人有這種觀念啊.......
如果5W以下免執照,大家豈不是手扒黑機滿天飛了? ...
網路隨便搜尋都很多喔
所以就很多人會誤認為5W以下免執照 jp60638 發表於 2013-1-13 22: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怎麼會有人有這種觀念啊.......
如果5W以下免執照,大家豈不是手扒黑機滿天飛了? ...
就算是要執照~現在還是滿天飛阿{:4_166:} 達哥 發表於 2013-1-13 22: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網路隨便搜尋都很多喔
所以就很多人會誤認為5W以下免執照
搞不好一般執法人員自己都搞不清楚,唉 三多里 發表於 2013-1-13 22: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算是要執照~現在還是滿天飛阿
正確歐!!!!!
話說好像我也是{:4_169:}{:4_92:} 14頻且0.5W以下的和業務機2種才免執照 本帖最後由 BM2KTA 於 2013-1-13 23:15 編輯
找了一下
免執照機的法源及相關規定應該在這裡
電信法規的母法 : 電信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01
第 46 條 :
電臺須經交通部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始得使用。但經
交通部公告免予許可者,不在此限。
所以有哪些需要許可呢?
同法第 49 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者,須經交通部許可;其所製造、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
量,須報請交通部備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經營許可、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與
補發、許可之廢止、製造、輸入、設置與持有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
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
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之。
所以依據以上條文,交通部訂了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後來這個業務移給NCC)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9%9B%BB%E4%BF%A1%E7%AE%A1%E5%88%B6%E5%B0%84%E9%A0%BB%E5%99%A8%E6%9D%90%E7%AE%A1%E7%90%86%E8%BE%A6%E6%B3%95.htm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法規之規定,其使用須申請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第12條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始得設置、持有。但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不在此限。
依據以上兩條,低功率射頻電機是屬於不需電臺執照,也不需要審驗或專案核准才能設置持有的
關於低功率射頻電機的相關規定如下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http://laws.mywoo.com/11/115/3742.html
第4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係指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第5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或認證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經依前項規定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由本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核發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證明;其格式由本會定之。
所以機器還是要送型式認證。
那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裡寫了什麼呢?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10071000200-1000628
它定義了一堆關於工業用 醫療用 民用的規格。讓我們直接跳到FRS這段
4.5 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 (Family Radio Service)
4.5.1 使用頻率:限於下列 14 個頻率 (機體顯示之頻道數不得超過 14 個) 。
┌──┬──────┬──┬──────┐
│頻道│頻率 (兆赫) │頻道│頻率 (兆赫) │
├──┼──────┼──┼──────┤
│1 │467.5125 │8 │467.60 │
│2 │467.525 │9 │467.6125 │
│3 │467.5375 │10│467.625 │
│4 │467.550 │11│467.6375 │
│5 │467.5625 │12│467.650 │
│6 │467.575 │13│467.6625 │
│7 │467.5875 │14│467.675 │
└──┴──────┴──┴──────┘
4.5.2 有效輻射功率 (e.r.p.) :1 瓦 (W)以下。
4.5.3 調變方式:F3E/F2D 。
4.5.4 頻帶寬度:12.5千赫 (kHz)以內。
4.5.5 頻率容許差度:3ppm以內。在正常供應電壓下,溫度在攝氏零下
二十度至攝氏五十度間變化;及在攝氏二十度下,供應電壓在額定
值之± 15 %內變化時。以電池作業者,應以新電池測試,並須符
合第 5.17 節之要求。
4.5.6 最大尖峰頻率偏移:± 2.5千赫 (kHz)以內。
4.5.7 音頻響應:3.125 千赫 (kHz)以內。
4.5.8 發射機不必要之發射: 50 微瓦 (μW) (e.r.p.) 以內。
4.5.9 接收機:20奈瓦 (n W) (e.r.p.) 以內。
4.5.10天線不可與機體分離且須為垂直偏極化。
4.5.11可使用外接電源,但有效輻射功率不可大於 1瓦 (W) (e.r.p.
) 。
4.5.12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用於雙向或單向之語音通訊或非語音通訊。
4.5.13非語音通訊不得具有加密功能,並限於建立通訊用或傳送文字簡
訊、求救訊號、定位資訊:
(1) 傳送建立通訊或連續通訊用之靜音訊號 (squelch tones),
如: CTCSS (Continuous Tone Controlled Squelch System)
,CDCSS (Continuous Digital Controlled Squelch System)
。靜音訊號頻率大於 300 Hz 者,每次傳送不得超過十五秒。
靜音訊號頻率小於等於 300 Hz 者,不在此限。
(2) 傳送文字簡訊 (test message) 、緊急求援訊號或全球定位系
統 (GPS)資訊,或要求其他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傳送定位資
訊之數位資料。傳送數位訊號須為手動操作,但得自動回應其
他回應其他對講機提供定位資訊之要求並傳送其定位資訊。每
次傳送之期間不得超過一秒,且每三十秒內傳送次數不得超過
一次,但自動回應其定位資訊者,其次數不在此限。不得具儲
存並轉發 (store and forward)數位資料之功能。
4.5.14不得連接至公眾通訊系統。
所以是要符合公告免照的規格機種才免照.....
不過 業務機的免照依據在哪裡?不曉得有沒有前輩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