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89mhz 發表於 2017-5-15 23:12:36

NCC 公告 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

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

因應中華民國頻率分配表規劃四百三十二至四百四十百萬赫(MHz)供 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爰重新檢視本技術規範相關規定。 查我國業餘無線電之監理係參考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規管方式, 就操作者資格、電臺設置及使用行為進行管制,除訂有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外,並於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補述電臺設置及使用規定。

八十九年主管 機關為推動業餘無線電業務發展,開放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於業餘無 線電技術規範增訂法源依據並酌作修正,俾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引用其 技術規定作為檢測之依據。 按業餘無線電臺指業餘無線電機與外接射頻功率發大器之組合,其規 管重點在於設置及使用行為。

反觀,業餘無線電機之規管重在射頻性能之 特性。兩種不同之規管重點卻採相同檢測標準,除造成業餘無線電機之檢測標準過於寬鬆,與市場現況脫節外,亦令業餘無線電臺使用者,業餘無 線電機製造商、進口商等利害關係人產生混淆。為方便相關利害關係人有 所依循,爰依本會就電臺設置使用及射頻電機型式認證技術規定分列不同法規進行規管之作法,將本技術規範涉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授權訂定 之電臺設置使用規定移列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並修正技術規範名稱為「業 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

復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ITU)、美國、歐洲電信 標準協會(ETSI)、英國、 日本、澳洲、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業餘無線電 相關技術規定及業餘無線電機市場現況與我國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等, 修正業餘無線電機相關射頻規定。

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適用範圍。
      (修正規定第一、二點)
二、修正用詞定義。
      (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配合中華民國頻率分配表規劃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之頻段,修正業 餘無線電機射頻規定,新增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現 行規定第五、六、 十五、十六、十八及二十點移列至本點並予修正,另刪除第七、八點。
      (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刪除第九至十四、十九、二十一至二十六點及附錄、附件一至四有關 電臺設置使用規定。

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請自行下載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1&is_history=0&pages=0&sn_f=37379

freewillxlover 發表於 2017-5-16 00:01:29

謝謝分享新資訊,推一下。

houger0857 發表於 2017-5-16 06:28:55

{:4_165:}{:4_165:}{:4_165:}感謝轉知...繼續推..

xg3psg1m4 發表於 2017-5-16 08:28:40

謝謝分享新資訊感謝轉知

jarchi 發表於 2017-5-16 09:16:21

感謝{:6_364:}                                          

att12345 發表於 2017-5-16 11:08:02

{:4_173:}感謝分享{:4_173:}

liaowei 發表於 2017-5-16 20:04:16

新規定U/V頻段即使一等也還是只能五十瓦

98765432 發表於 2017-5-16 21:37:51

{:4_115:}感謝提供資訊{:4_115:}

hlchang 發表於 2017-5-17 22:36:48

一等和二等可以使用的瓦數普遍減小了。
一等虧最大,1500W降低到400W或200W
二等也變小,600W較低到200W

144~146MHz以及430~440MHz 不論一等二等都剩下50W

話說回來,HF用5W也可以打很遠很遠,好像200W或400W夠用了
至於U/V不給個100W讓一等二等看來比較沒意思了。

簡單的說,不玩HF的友台好像不太需要考二等或一等執照,想玩HF的再考二等吧。
至於一等,算是一種榮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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