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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有修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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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奮鬥
    2018-3-5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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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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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8-5 15:29:3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電信法第49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文字轉語音
    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 七月 二十六日
    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3930號公告
    主旨: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行動通信、專用電信、固定通信、衛星通信、無線廣播電視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修正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使用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除上述修正項目外,其餘原列項目刪除。
    二、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1份。

    不過有些還是看不太懂,供大家參考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修正總說明
    按現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修正公告後,已歷經七年未檢討修正,本會因應射頻器材之種類、項目日漸增多,經評估各種類、項目之射頻器材對國內電波秩序之影響程度後,通盤檢討修正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並將原主要以器材類別明定免經許可項目之負面表列方式,修正為正面表列方式,依通訊傳播業務設備別為分類方式,明定行動通信、專用電信、固定通信、衛星通信、無線廣播電視等業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等設備列為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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