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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規有修正喔~~ [打印本頁]

作者: vziron    時間: 2016-8-5 15:29
標題: 法規有修正喔~~
電信法第49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文字轉語音
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 七月 二十六日
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3930號公告
主旨: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行動通信、專用電信、固定通信、衛星通信、無線廣播電視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修正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使用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除上述修正項目外,其餘原列項目刪除。
二、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1份。

不過有些還是看不太懂,供大家參考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修正總說明
按現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修正公告後,已歷經七年未檢討修正,本會因應射頻器材之種類、項目日漸增多,經評估各種類、項目之射頻器材對國內電波秩序之影響程度後,通盤檢討修正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並將原主要以器材類別明定免經許可項目之負面表列方式,修正為正面表列方式,依通訊傳播業務設備別為分類方式,明定行動通信、專用電信、固定通信、衛星通信、無線廣播電視等業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等設備列為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

作者: Clslee    時間: 2016-8-5 19:09
這沒什麼, 只是從負面表列改成正面表列而己, 對大部分的東西沒差別...
以前是規定什麼東西不管制... 現在改成什麼東西是要管制的...
業餘無線電在新法第二條... 是需要管制的東西.

作者: 31099    時間: 2016-8-5 22:19
正確哦~友台
負面表列內容,已經正式搬上枱面一次說清楚了!
考試題目內有一條這種規定,要留意。

台號:拐拐
方位:310
守聽:144.860/880
請指教

作者: abel0418    時間: 2016-8-6 00:17
感謝分享
作者: x853753    時間: 2016-8-6 22:58
感謝分享
作者: oneplay    時間: 2017-5-6 22:01

作者: yeh8968    時間: 2017-7-17 09:35
感謝分享          
作者: subaruwex    時間: 2017-7-17 11:23
感謝學長分享~~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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