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無聊 2012-4-9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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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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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2-5-6 18:48 編輯
大秉 發表於 2012-5-6 18:09
yuank 友台~
我在驗機的時後~是去北部的ncc驗的~
我帶了車機+發票(正本)+進口許可證(影本)+所謂的護照(像 ...
來源證明-->簡單說,就是這機器從哪來的?
要求要這證明,主要是因為避免機器是非法取得的,而且重點是在國內。
進口的機子設台時,就用"進口許可證"(俗稱進口護照) 當作來源證明。
但在之後轉手時,比方說:張三賣給李四 來源就是"張三"。
你說申請時只提出影本,且影本也還給你。
進口許可證<--這是ncc核准"進口"的行政處分而發給的"證書"。
(法律上"處分"的意思,簡單說就是准或不准的決定,不等於處罰)
我想 北區是認為反正電腦系統內可以查,這個進口證號碼也只用這一次,認定沒有必要,所以不必提出正本。
但是,要是另外又有人拿同份進口許可證影本(同號碼),再去申請設台呢? 到底哪次申請才該准? 前份電台執照是否要作廢?
這就麻煩了....
就像鈔票或是禮券,當看到同序號出現第2張...一定有問題
慎重一點,還是該查一下正本,再判斷該不該收回;然後人民如果要留作紀念,再註記作廢發還。
行政程序法
第 130 條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示後,再予發還。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而持續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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