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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出][台北]YAESU FT-90R 迷你型中古車機 (可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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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2-4-9 00:10
  • 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樓主
    發表於 2012-5-6 18:33:1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2-5-6 18:48 編輯
    大秉 發表於 2012-5-6 18:09
    yuank 友台~
    我在驗機的時後~是去北部的ncc驗的~
    我帶了車機+發票(正本)+進口許可證(影本)+所謂的護照(像 ...


    來源證明-->簡單說,就是這機器從哪來的?
    要求要這證明,主要是因為避免機器是非法取得的,而且重點是在國內

    進口的機子設台時,就用"進口許可證"(俗稱進口護照) 當作來源證明。
    但在之後轉手時,比方說:張三賣給李四   來源就是"張三"。   

    你說申請時只提出影本,且影本也還給你。
    進口許可證<--這是ncc核准"進口"的行政處分而發給的"證書"。   
    (法律上"處分"的意思,簡單說就是准或不准的決定,不等於處罰)

    我想  北區是認為反正電腦系統內可以查,這個進口證號碼也只用這一次,認定沒有必要,所以不必提出正本。
    但是,要是另外又有人拿同份進口許可證影本(同號碼),再去申請設台呢?  到底哪次申請才該准? 前份電台執照是否要作廢?
    這就麻煩了....
    就像鈔票或是禮券,當看到同序號出現第2張...一定有問題
    慎重一點,還是該查一下正本,再判斷該不該收回;然後人民如果要留作紀念,再註記作廢發還。

    行政程序法
    第  130 條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示後,再予發還。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而持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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