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4abc
發表於 2013-3-21 01:52:55
willboy1216 發表於 2013-3-20 22: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聽的不是 非法的
我聽的是業餘合法使用的頻道
電信事業的通信不該出現在業餘頻道,所以沒電信法6、56-1的問題。
業餘無線電頻道是公開的,不符合刑法315-1的構成要件「非公開」。
所以,可以的。
BM2KTA
發表於 2013-3-21 02:25:52
看法條不要只看一半
電信法
第六條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 電信事業?專用電信? 都不是所以這條就跳過了 不要自己類推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因為前一條跳過,所以這條也完全沒有關係
以下是刑法的部分
關於妨礙秘密的部份:憲法上所保持的隱私權是個別人所有
參照條文: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以,對方公佈對話內容的行為已觸犯了『妨礙秘密』罪。
------ 非公開之活動 所以證明合法頻段之無線電話務通訊不是非公開 這條就跳過了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
(二) 多數人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四) 方式不限定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六)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本法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完全不曉得為什麼會扯到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你必須要有侵害他人名譽之意圖或意識 這點來說單純的轉貼一般的內容應該不至於會撞到這條。而且你的客觀構成要件怪怪的。忽略意圖這個要件的話,這條很容易包山包海,應該是你的轉貼內容少了一部分?
chpb70037
發表於 2013-3-21 09:34:43
錄音沒甚意義吧!!
除非是當證明或證據!!
BX3AC
發表於 2013-3-21 10:20:14
沒什麼問題啦..一堆人也把國外DX通訊實況錄下來放在網路上!只要謹守"業餘法則".就不用擔心"秘密"這個詞衍生出來的問題!
BOX
發表於 2013-3-21 11:08:11
{:4_115:}感謝分享{:4_115:}
tkes9
發表於 2013-3-21 13:08:30
感謝分享
k566766
發表於 2013-3-21 15:03:25
感謝分享 {:6_390:}{:6_390:}{:6_390:}
BM6GFD
發表於 2013-3-24 19:11:53
還是惦惦聽就好
kuro2246
發表於 2013-3-27 18:13:27
感謝分享.................................
e258369
發表於 2013-3-31 09:29:11
感謝分享{:4_93:}{:4_93:}{:4_93:}